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駿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保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36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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