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50號
TPDV,96,補,50,2007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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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華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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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