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貳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
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伍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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