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9號
TPDV,96,補,29,200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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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貳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
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伍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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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