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84號
TPDV,96,聲,84,200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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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昆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 1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34%。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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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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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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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審裁判費│2,097,204元 │相對人應負擔34%即 713,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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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713,0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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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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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