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63號
TPDV,96,聲,363,200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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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 第六六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 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零六百元
合 計 四萬零六百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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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