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6年度,136號
HLEV,106,花小,136,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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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葉鎔宇
法定代理人 葉鎮興YAP TEN HING)
      陳美霓(TAN MON NEE)
被   告 胡哲誠
法定代理人 胡麗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日下午2時25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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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