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410號
KSYV,106,監宣,410,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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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蔡○侖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蔡蔣○馨
上聲請人聲請蔡蔣靜馨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乙○○○於民國105 年11月 間罹患阿茲海默氏症及血管型失智症之綜合型,雖延醫診治 ,仍不見起色,近日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聲 請對乙○○○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 謄本、身心障礙手冊為證;參以本院於106年7月18日至德安 養護中心,會同覺民診所王興耀醫師調查應受輔助宣告人乙 ○○○(下稱應受輔助宣告人)精神狀況之結果,應受輔助 宣告人可回答目前在德安,現在是白天,能指認在場女兒蔡 佩芬,可辨識原子筆、百元紙鈔,能運算100減7等於93,但 無法再計算93減7,能形容苦瓜臉係憂憂的(台語發音)、 沒笑臉,瞭解笑面虎之意涵係面笑而心腸不好,可是對於如 遇火災之假設性提問,未回答,至於印章、存摺可否交他人 使用?提領?理由為何?竟答稱沒有錢,會有連帶責任,另 知道現任總統是蔡英文,卻以為現任高雄市長仍是吳敦義( 現任市長是陳菊)等情;暨鑑定人王興耀醫師陳述:病患因 失智症認知功能下降,生活無法自理,於105年5月13日經鑑 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目前意識模糊,起伏不定,整日臥 床或坐輪椅,其認知測驗有部分缺損,無法處理重大事務, 對於測驗問題,回答反應遲鈍,目前之心智測驗,對於人、 時、地之定向力,辨識百元紙鈔測驗之辨識能力,時好時壞 ,雖可運算100減7等於93,但無法再運算93減7,並僅能稍 微說明苦瓜臉、笑面虎之意義,於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 均略有缺損,另對於發生火警如何自處,無法回答,顯示反



應能力缺損。綜合上述,病患心智略有障礙,無法處理身邊 事務,亦遭人引導受騙,建議為輔助宣告等語。足認應受輔 助宣告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 顯有不足,已達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聲請人聲請對應 受輔助宣告人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另按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 13條之1 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 項之規定。查受輔助宣告人 乙○○○(下稱受輔助宣告人)已婚,其夫蔡憲男已歿,聲 請人、蔡宏松蔡佩芬分別係其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又受輔助宣告人之戶籍地址與聲請人相同,兩人係共同生 活戶,且聲請人係受輔助宣告人身心障礙手冊所載之聯絡人 ,有上開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在卷足憑,顯示聲請人為 受輔助宣告人之子,為受輔助宣告人目前之主要照顧者;另 斟酌聲請人曾被蔡宏松蔡佩芬推舉為受輔助宣告人之監護 人,有同意書在卷可按,可認聲請人係受輔助宣告人子女間 共推之生活管理者,應能善盡照顧養護受輔助宣告人之義務 ,並對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處分善盡監督義務;從而,本院 認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五、又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 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 第1 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 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 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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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