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272號
KSYV,106,監宣,272,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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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林盈材 
受監護宣告 
之人    林龍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依附件所示方式,就被繼承人林老枝如附表所示遺產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事宜。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丁○○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丁○○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800號民 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 ,以及指定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 人已會同乙○○開具丁○○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 案。茲因丁○○之父親林老枝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 產,丁○○乃被繼承人林老枝之繼承人之一,又林老枝之全 體繼承人現已達成如附件所示之分割協議,爰聲請許可聲請 人為丁○○就被繼承人林老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 記後,並按附件內容加以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 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林老枝如附 表所示遺產均為不動產,且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 聲請人既為丁○○之監護人,其為丁○○就林老枝之遺產辦 理繼承及分割登記等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三、經查,關於聲請人前揭主張,已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土地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 山分處房屋稅籍證明書、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民國 106 年6月28日函、高雄市岡山區地政事務所106年6 月28日函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6年6月29日函等件為證,並 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800號監護宣告等事件卷宗 查明無誤,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繼承系 統表及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內容(見本院卷第2 、24 頁),認丁○○所分得部分並未損及其法定應繼分,又丁○ ○之其他親屬即關係人丙○○○、甲○○、乙○○等人經本 院通知後均未遵期表示意見,堪認附件所示分割方法對於丁 ○○尚無顯著不利之處。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英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怡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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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不動產明細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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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
│ │面積: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
│ │部)之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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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 │ │
│ │積: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之土地 │ │
├───┼───────────────┼──────────┤
│ 3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門牌整編後為高雄市○○○ ○○○○○○○○○○ ○○區○○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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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