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吳其霖
應受監護宣 吳永雄
告之人
關 係 人 吳其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丙○○(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之監護人。指定乙○○(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應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子 ,甲○○因罹患失智症等傷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提出戶籍謄 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等件為證,依家事事件法 第164條等規定,聲請准對甲○○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 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 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 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 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亦有規定 。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 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 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民法第 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 定甚詳。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證明、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出 院病歷摘要等件為證。復本院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旗山醫 院醫師陳景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甲○○,見其躺臥病床 、使用鼻胃管、四肢以布條綁縛,經本院對其點呼並告知監 護及輔助宣告要旨時,對點呼名字有出聲音回應,問在旁配 偶是否記得,以聲音回應等情。並經鑑定人陳景醫師鑑定 認為:受鑑定人目前失去意思表示能力,無行為能力,生活 各面向均應仰賴他人協助,達到監護宣告程度,受鑑定人患 有水腦、失智、中巴金氏症,對外界事物無認知能力,日常 生活事務無法自理,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喪失,無回復可能性,建議監護宣告等語(本 院106年7月13日鑑定筆錄,見本院卷第42頁至47頁)。本院 審酌上情,認甲○○因上開疾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爰依法宣告 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就聲請人聲請選定其為監護人部分,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參子等一節,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按; 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甲○○目前已無法為意思表示及受意 思表示,在彌勒家園長期照顧中心養護,需有人為其處理生 活及財產事項,而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子,情誼至親關 係密切,聲請人實際照料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有意願擔任監 護人,復無不適情形。另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吳沈月里及其 餘子女吳其展、乙○○亦同意由聲請人任之,有同意書附卷 為佐,故本院認由聲請人丙○○擔任監護人,應屬適當。爰 依上開規定,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 療治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及精神,並應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 務,併為指明。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本院指定 乙○○任之,審酌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次子,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情誼至親關係密切並應明瞭受監護宣告 人之財產狀況,且有意願擔任,復無不適任之情,是本院認 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上開規定 ,指定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 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