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根吉納食品有限公司、甲○○、乙○○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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