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23號聲 請 人 金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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