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888號
TPDV,96,票,6888,2007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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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88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己○○、甲○○、丙○○、丁○○、戊○○ ○、乙○○、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 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 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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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