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211號
KSYV,106,家親聲,211,201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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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王依仁
      王大君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琇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銘輝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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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