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王錫健
相 對 人 葉秀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6年度 家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聲請對聲請人所有 之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高雄市○○區○○路 000號透天厝各乙戶及聲請人所有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鼓山分行之存款等執行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仍 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家全字第21 號卷宗查核無訛,復有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