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149號
KSYV,106,家聲,149,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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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孫文遠 
      劉寰宇 
      孫樂  
相 對 人 劉憲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 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為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規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6,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 2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25 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 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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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