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85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
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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