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金園大旅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戴悅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下水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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