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55號
KSDA,106,簡,55,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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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5號
原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
法定代理人 夏光亞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被   告 莊鵬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 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 第14條第1項1前段、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依行政訴訟法 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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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