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二)字,105年度,10號
KSDA,105,簡更(二),10,2017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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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代 表 人 黃順發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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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