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3號
KSDV,106,重訴,63,201707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調鄉
複 代理人  李怡毅
被   告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宥廷
被   告  陳項雨
       連淑如
       黃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宥廷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連帶負擔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餘由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宥廷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如附 表一所示,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 ,變更訴之聲明為附表二所示。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峰揮公司)分別於 102 年8 月12日、104 年10月19日分別邀同被告陳項雨、連 淑如、黃紹杰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200 萬元、200 萬元 、400 萬元;另於105 年4 月15日邀同陳宥廷陳項雨、連 淑如、黃紹杰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約定借款金額、借 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峰揮 公司繳付本息至105 年10月12日、10月19日、10月15日止即



未再依約繳納,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二所示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陳宥廷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 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 借據、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綜合授信契約為證(見本院卷 第9 至27頁)。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92,773元,應由峰揮公司、陳 項雨、連淑如黃紹杰連帶負擔百分之67,即62,15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一:




┌──┬──────┬────────┬─────────┬──────────────┐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
│ │(新臺幣) │ │ │ │
├──┼──────┼────────┼─────────┼──────────────┤
│ 1. │733,308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200萬 │
│ │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6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
├──┼──────┼────────┼─────────┼──────────────┤
│ 2. │2,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200萬 │
│ │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4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
├──┼──────┼────────┼─────────┼──────────────┤
│ 3. │3,532,031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400萬 │
│ │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4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
├──┼──────┼────────┼─────────┼──────────────┤
│ 4. │3,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300萬 │
│ │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4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陳宥廷
├──┴──────┴────────┴─────────┴──────────────┤
│總計:9,265,339 元 │
└───────────────────────────────────────────┘
附表二:
┌──┬─────┬──────┬─────┬────────────┬──────────────┐
│編號│初貸金額(│請求金額 │利息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200 萬元 │733,308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月12日起至106 │自105 年11月12日起至106 年5 │
│ │ │ │3.62% │年5 月2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6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1 日止,按週年利率0.462│
│ │ │ │4.6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040%計算│
│ │ │ │ │ │。 │
├──┼─────┼──────┼─────┼────────────┼──────────────┤
│ 2. │200萬元 │200萬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月19日起至106 │自105 年11月19日起至106 年5 │
│ │ │ │3.42% │年5 月2 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 │
│ │ │ │4.4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 %計算│
│ │ │ │ │ │。 │
├──┼─────┼──────┼─────┼────────────┼──────────────┤
│ 3. │400萬元 │3,532,031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月19日起至106 │自105 年11月19日起至106 年5 │
│ │ │ │3.42% │年5 月2 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 │
│ │ │ │4.4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 %計算│
│ │ │ │ │ │。 │
├──┼─────┼──────┼─────┼────────────┼──────────────┤
│ 4. │300萬元 │300萬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 月15日起至106│自105 年11月15日起至106 年5 │
│ │ │ │3.42% │年5 月2 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 │
│ │ │ │4.4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 %計算│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