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314號
TPDV,96,票,3314,2007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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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群越租賃股份有眼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翰傳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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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越租賃股份有眼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翰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