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273號聲 請 人 成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門製作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票據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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