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273號
TPDV,96,票,3273,2007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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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273號
聲 請 人 成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門製作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票據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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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門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