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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