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
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
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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