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鄭佳香
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7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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