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2號
KSDV,106,補,902,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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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黃子瑜
被   告 晶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及董事關係均不存在,核
屬財產權訴訟,其中關於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即原告於被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
);另就董事關係不存在部分,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
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茲以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
情形,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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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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