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5號
KSDV,106,補,895,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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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何聰永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李香昭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
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同小段12230 、12216 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
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 元(即原告所
陳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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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