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69號
KSDV,106,補,869,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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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金吉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培璋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原告與被告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
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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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吉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