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61號
TPDV,96,拍,61,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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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8樓(消金債管部北區催收中心)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 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八百六十 七條亦有明文。是「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 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 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 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 四三一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何添彰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 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六十萬元之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一百二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外人何添彰將上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上 揭說明,聲請人上揭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三、案外人何添彰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金額分別為八百萬元、三千萬元,借款期限均為二十年,均 約定利息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自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後 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一點四九機動 計算,八百萬元部分自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三千萬元 部分,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以前僅付利息),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之百分之 二十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何添彰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三千七百六十六萬零二百二十四元 (分別為七百六十六萬零二百二十四元、三千萬元)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以上揭不動產所有人 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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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