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何語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1號 高清愿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林蒼生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徐重仁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李棟樑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0號 李熊祥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4樓 陳正忠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邵立中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龔琪惠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 沈坤照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袁寶珠即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何語(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中南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何語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何語為該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 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