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逸弘即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歐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逸弘擔任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 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海崴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許逸弘 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逸弘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董事會議事錄、帳冊 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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