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昰圭即台灣金星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昰圭為台灣金星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金星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 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 司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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