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珂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乙○○
代 理 人 陳石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 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7600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 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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