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12號
TPDV,96,全聲,12,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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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萬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洪調安即金利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748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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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