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6年度,118號
TPDV,96,全聲,118,2007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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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廖振利即良一水電材料行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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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