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愛普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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