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300號
TPDV,96,促,5300,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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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普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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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普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