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256號
TPDV,96,促,3256,2007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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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湯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尚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壹拾
肆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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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