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湯輝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尚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壹拾肆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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