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
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裁定原本第二項疏漏附表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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