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927號
TPDV,95,重訴,927,2007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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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被   告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嫻律師
      朱百強律師
      蔡佳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5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就下列應補正事項提出書狀說 明(含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一)被告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請轉 投資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鼎投信)一 案,除由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投信 )及富鼎投信之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併外,是否有其他方法 能取得核准(或專案核准)?由被告子公司台証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証證券)出售其所持有之台新投信 45%股權(或予以整併),是否為其他金控同業習慣採行 之模式(請舉證說明)?在本件中是否可行?有無受到其 他法令限制?
(二)金管會要求被告補正之事項,被告尚缺何事項未補正?(三)金管會94年8月16日金管銀(六)字第0940021252號函, 是否為拒絕核准本件轉投資案之表示?該函說明二所謂「 本案貴公司如有繼續進行之必要,請就本會93年10月6日 金管銀(六)字第0938011683號所示之說明及93年11月26 日函之規範,完成必要之程序後再議」,其中所指「93年 11月26日函之規範」為何?被告為何未「完成必要之程序 」?另被告提出該會93年11月26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7 41號函影本。
(四)被告就原告所提原證十(即台新金控網站新聞),係被告 發布之新聞,有無爭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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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