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8135號
TPDV,95,訴,8135,200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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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35號
  上 訴 人 宏得寶有限公司
              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間95年度
訴字第813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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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得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