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35號
上 訴 人 宏得寶有限公司
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間95年度
訴字第813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