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31號原 告 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未○○○訴訟代理人 午○○被 告 壬○○ 丙○○前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被 告 己○○ 癸○○ 寅○○ 巳 ○前 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被 告 國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 告 卯○○被 告 丁○○被 告 建瑞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辰○○ 號1樓訴訟代理人 甲○○ 之1被 告 飛羚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信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正群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兼 上1 人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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