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52號
KSDV,106,建,52,201707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景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中威
訴訟代理人 焦燕翔
      盧世欽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玲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反訴。 理 由
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院卷第218 頁);經核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4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45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價額部分,得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1頁


參考資料
景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