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2520號
TPDV,95,訴,12520,200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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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52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 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紡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紡騰貿易公司 )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17 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㈠100萬元,按年息8% 固定計 息,及㈡100 萬元,約定按原告新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年息 1.09% 機動計算利息,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則按上開利息20% 加計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 全部到期。詎被告紡騰貿易公司於95年11月17日經台灣票據 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且於95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而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 1、2款約定,借款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918,834 元及如 附表1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㈠如主文所示。㈡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 通知、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被告



紡騰貿易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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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