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884號
TPDV,95,聲,2884,200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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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8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相 對 人  福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 對 人  東藝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相 對 人  沐江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迪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相 對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懋磊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達英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福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相 對 人  壬○○
       酉○○
       卯○○
       丑○○
       未○○
       庚○○
       丁○○
       己○○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七三號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債票,准予發還。
理 由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 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 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前段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5年 度裁全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 幣 5,000,000元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並以本院85年度存字第 1545號提存事件提存,嗣依本院89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准予 變換提存物,現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237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
㈡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並經 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壬○○東藝盛有限公司卯○○沐江企業有限公司辛○○、迪 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丑○○未○○、宏正自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庚○○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懋磊 實業有限公司、巳○○達英電腦有限公司己○○、康舒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福頌國際有限公司丙○○等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另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酉○○、福谷 企業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 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 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 證。
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提存事件案卷核閱查明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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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英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沐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藝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