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1846號
TPDV,95,票,118462,2007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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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聲 請 人 宜興建材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釋 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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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興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