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聲 請 人 宜興建材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釋 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