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0496號
TPDV,95,促,50496,2007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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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0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力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具體、確定之請求金額(如有利息,亦應表明計算之
  起迄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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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力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