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78號
原 告 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
被 告 億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
參 加 人 柔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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