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64號
原 告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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