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364號
TPDV,94,建,364,200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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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64號
原   告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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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