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土地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2579號
TPDV,93,訴,2579,200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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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79號
原   告  甲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何叔孋律師
被   告  t○○
       s○○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r○○  住台北市○○街39巷50弄46號7樓L
被   告  P○○  住台北縣坪林鄉九芎林41號
       S○○  住台北縣坪林鄉金瓜寮16之4號
       D○○  住台北縣坪林鄉九芎林37號
       巳○○  住宜蘭
             12
兼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辰○○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九芎林37號
被   告  寅○○  住台北縣坪林鄉水柳腳23號
       黃○○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90巷3號12樓
             之2
       卯○○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149巷5號3樓
       宇○○  住台北市○○區○道路20號2樓
       F○○  住台北縣坪林鄉九芎林36號
       B○○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309號之6六樓
       甲卯○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297號9樓
       陳A○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逮魚堀15之1
             號4
       H○○○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逮魚崛15號
            居台北縣板橋市○○○路○段92巷10
上列一人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E○○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92巷10
             號1樓
       亥○○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92巷10
被   告  玄○○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逮魚堀15號
            居台北縣板橋市○○街22號4樓
       J○○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逮魚堀15之3
            居台北縣板橋市○○街22號4樓
       C○○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22之3號
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I○○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逮魚堀15之3
             號
            居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77號10
             樓之5
被   告  辛○○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20號
       壬○○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100號7樓
       d○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63巷1弄12號
            居台北縣板橋市○○路100號1樓
       K○○  住台北市○○區○○路298號4樓
            居台北縣板橋市○○路106巷14號2樓
       n○○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4號
       地○○  住台北市○○區○○路278巷58弄1號
       宙○○  住台北市○○區○○路278巷58弄1號
       a○○  住台北市○○區○○路208巷2號4樓
            居高雄市前鎮區鎮○○街174號
       M○○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8
             號
            居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3巷16號
兼上列四人共
共訴訟代理人 丑○○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逮魚堀15之2
             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3巷16號
             4樓
被   告  己○○  住台北縣八里鄉○○○街27號5樓
       甲巳○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鶯子瀨8號
            居台北縣新店市○○路42巷49號1樓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辰○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鶯子瀨8號
            居台北縣新店市○○路42巷49號1樓
被   告  y○○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4巷4之3號
       甲丁○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九芎林29之2
             號(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g○○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341之3號
       甲庚○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街341之3
             號
       甲己○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341之3號
            住台北市○○區○○里○○街47號7
             樓(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甲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341之3號
            住台北市○○區○○里○○街47號7
       z○○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九芎林30之2
             號
       甲辛○  住台北市○○區○○街269巷18弄16
             號4樓
       甲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34巷4
             之3號
       w○○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段131
             巷5弄16之3號
       u○○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街124
             巷26號2樓
       f○○  住台北市○○區○○里○○街119號2
       Q○○○ 住台北市○○區○○里○○街48之1
       L○○○ 住桃園縣八德市○○里○○街31號
       e○○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街13巷7
             號2樓(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c○○  住台北市○○區○○里○○○路67巷
       午○○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路50巷
       申○○  住台北縣板橋市自強里自強新村22號
       未○○  住宜蘭縣壯圍鄉○○村○○路○段251
             巷8號
       子○○○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5之1號1樓
            送達代收人 N○○○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5之1號1樓
       N○○○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街5之1號
       天○○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街5之1號
             5樓
       Y○○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51
             巷13號3樓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U○○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51
             巷15號3樓
被   告  甲寅○  住台北市○○區○○里○○街39巷50
             弄73號
       庚○○○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路373巷
             31弄9號5樓
       戌○○  住台北市○○區○○里○○路617之1
             號2樓
       酉○○  住台北市○○區○○里○○路617之1
       O○○○ 住台北市○○區○○里○○路○段67
       G○○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九芎林38號
       乙○○  住台北縣坪林鄉粗窟村九芎根9號
       癸○○(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鶯子瀨2之3號
       W○○○(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縣坪林鄉坪林村水柳腳119之1
       甲丑○(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街163號
       甲子○(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街284巷
             30弄52號
       甲癸○(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街284巷
             30弄52號
       q○○○(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鶯子瀨2之2號
       甲乙○(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265巷14號3樓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236號4
             樓(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甲壬○(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鶯子瀨2號
       v○○(許誘英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路95巷
             5號4樓
       R○(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街156巷7弄7號3
             樓
       x○○(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縣坪林鄉大林村鶯子瀨2之2號
       p○○(許誘英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路270號3
             樓
       A○(林清水繼承人)
            住台北縣坪林鄉九芎林40號
       戊○○(林清水繼承人)
            住台北縣坪林鄉粗窟村九芎根9號
       丙○○(林清水繼承人)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82巷15弄3號8
             樓
       甲○○(林清水繼承人)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40巷7號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b○○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40巷7號
被告兼上列三
位被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丁○○○(林清水繼承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34弄20號
             1樓
       m○○(i○○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街39巷50
             弄51號
       k○○(i○○繼承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572巷8號4樓
       l○○(i○○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街84號4樓
            住台北市○○區○○里○○街39巷50
             弄51號
       j○○(i○○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街39巷50
             弄51號
       h○○(i○○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街39巷50
             弄51號
       T○○(Z○○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101號5樓
       V○○(Z○○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101號5樓
兼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o○○(Z○○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101號5樓
上列三人共同 X○○  住台北縣深坑鄉鄉○○村67巷
訴訟代理人        6弄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土地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之附表二、附圖一暨附件一、附件二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六、附圖五暨附件三、附件四。原判決主文欄第六項之附表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七。原判決主文欄第七項之附表四及附圖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八及附圖六。
原判決主文欄第八項之附表五及附圖四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九



及附圖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肆、七、第五行中關於「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依附表六所載之比例分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由兩造按每人各八十九分之一之比例分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之聲請,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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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