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4號
TPDM,96,易,64,2007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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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270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允鵬公司)協理,邱鵬宇邱詩善(業經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則為允鵬公司前任負責人邱澤東(已歿)之 子女。民國八十七年間,邱鵬宇邱詩善共同繼承邱澤東所 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一0二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一段一九0巷三之 一號(面積二十三平方公尺)之磚造與鐵皮搭蓋之建物(下 稱系爭建物),嗣告訴人乙○○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經本 院公開拍賣標得系爭土地,並先後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七月五日及七月九日,雇工以機具將系爭建物拆除至僅餘 一面圍牆,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於系 爭建物遭拆除後,雇工在系爭土地及鄰近屬於臺北市○○○ ○地段一0四之一地號公有土地四周,搭建圍籬並上鎖,以 排除乙○○及臺北市使用上開土地。嗣經告訴人提起民事訴 訟,訴請邱鵬宇邱詩善返還土地,於該民事案件審理中, 經本院囑託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就上開土地及鐵皮圍籬測 量鑑界,發現被告除竊佔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外,另竊佔 屬於臺北市○○○地段一0四之一地號之公有土地,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且與本院九十 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嗣經本院改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 四0三五號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竊佔案件,具有相牽連之犯 罪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追加起 訴云云。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故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 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二十六年 度渝上字第一0五七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起訴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0三五號被告竊佔案件,業於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在案(嗣經上訴,現由本院以九



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繫屬中),公訴人遲至九十六年一 月八日始追加起訴(見本院收文戳所蓋日期),揆諸前開說 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 七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小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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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